败诉“同性恋是病”教材案原告提交上诉状:放弃意味着认同
9月11日,西西(化名)正式寄出上诉状。如果二审法院予以受理,国内首例“恐同”教材产品质量纠纷案或将迎来二审。
这起诉讼源于2016年5月,彼时还在广州读大三的西西通过一位暨南大学的朋友了解到,暨南大学公选课教材《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2013版)中,将同性恋归为性心理障碍,并把它描述为“性爱方面的一种紊乱或性爱对象的倒错”。
2016年,西西写的《给暨南大学出版社的一封公开信》。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西西认为上述内容污名化同性恋,提出“召回错误教材和更正错误内容”的建议。与编者和出版社沟通无果后,2017年她将出版这本教材的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暨南大学出版社”),以及负责销售的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两者均简称为“圆周公司”)告上法院。
经历三次延期开庭后,终于在今年7月28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一审判决原告(西西)败诉。
上诉可能意味着重蹈这三年来的煎熬。回想整个诉讼过程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西西也曾陷入犹豫,立案时自己还是一名大学生,而如今已有了全职工作,是否还有心力再去折腾?
拿到判决书当晚,她跟律师聊过之后,反而坚定了,“吞不下这口气”——放弃和撤诉,意味着摆出一个姿态:你觉得他们写的是对的,你没有足够的理由去起诉他们。
她又重新拿出了战斗的姿态,上诉。
在代理律师葛昂看来,这个案子最大的意义在于可被当作象征性和鼓励性的范例。他希望借此让更多相关教材的编者、出版商在未来可以有更好的沟通态度,及时修改污名化的内容。“其实是想保护这些学生读者。”
同性恋是否属于性心理障碍的争辩
西西的两位代理律师于丽颖和葛昂。
在一审中,西西以“内容质量问题”提起诉讼,并主张“该书直接将所有同性恋群体纳入性心理障碍,甚至直接将同性恋表述为‘是性爱方面的一种紊乱或性爱对象的倒错’,显然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系明显错误”。
对此,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回应:1、与本案无关联性;2、该组证据的主张与案涉图书中相关表述是认识性分歧,不属于图书编校文字差错中的知识性差错;3、图书中涉及的学术观点、认识性分歧不属暨南大学出版社的审查责任范围。
葛昂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二审上诉状主要是针对一审法院的评价作出回应,“我们认为这些评价不仅是认定事实错误,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此前,他们提交的证据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精神障碍治疗指导原则》等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包括国卫办医函(2013)525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神障碍治疗指导原则》等文件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等部委文件通知,包括方刚、刘艳、丛中等权威专家提交的专家意见等。
“这些证据均能证明将同性恋统划为性心理障碍为知识性差错。”西西和葛昂认为,一审法院否定的不仅是上诉人的主张,也否定了国际及国内的行业标准、部委通知应适用标准、专家意见甚至我国裁判文书中认定及我国在国际会议中对“同性恋不是病/性心理障碍”表态的正确性。
至于暨南大学出版社一方的观点则是,涉案图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错误内容。
该出版社在一审的答辩状中提到,本着对大学生以及该事负责的心态,2016年11月28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就上述问题召开了讨论分析会,会上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内容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国国情,不存在来信所反映的错误内容。
而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研究报告中列出了几点理由:
1、中华精神科学会2001年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简称CCMD-3)原文将同性恋纳入性心理障碍。
2、CCMD-3明确指出,其编写的原则是:既要注意与国际接轨,也要符合中国国情。并且在引言里明确写道:“某些精神障碍或亚型在国内有继续保留或增添的必要,如同性恋等。”




